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上海证券交易所: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保荐机构”)作为浙文影业集团股
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浙文影业”或“公司”)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
项目的保荐机构,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
(以下简称“《保荐办
法》”)以及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
相关规定,担任浙文影业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
构,于 2023 年 3 月 2 日至 2023 年 3 月 3 日对公司进行了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的
现场检查工作,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:
一、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
本次现场检查的参加人员为保荐代表人袁晨、项目组成员夏秀相。
在现场检查过程中,保荐机构结合浙文影业的实际情况,查阅、收集了公司
有关文件资料,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,实施了包括审核、查证、询问等必
要程序,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、信息披露、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
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、募集资金使用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以
及经营状况等情况,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。
二、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
(一)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
核查情况:
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的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及专门
委员会的会议文件,并取得了公司章程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、董事会议事规则和
监事会议事规则、信息披露制度、内部机构设置、内部审计制度、募集资金管理
制度等文件,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,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。
核查意见:
本持续督导期间内,浙文影业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
律、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;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
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有效执行;公司章程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、董事会议事规则
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;公司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
度能够被有效执行。
(二)信息披露情况
核查情况:
保荐机构取得了本持续督导期内的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文件,对公告文件
涉及到三会文件、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了解,并对其中重大事项进行了
核查。
核查意见:
本持续督导期间内,浙文影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
动,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
或者重大遗漏。
(三)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
往来情况
核查情况:
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,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、实际
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,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。
核查意见:
本持续督导期间内,浙文影业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在资产、人员、财务、
机构、业务方面能够保持独立,不存在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
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。
(四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
核查情况:
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、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资料等,审阅了公司关于募
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,并查阅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。
核查意见:
本持续督导期内,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《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
规则》
《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》
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
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等文件的规定,对募集资金进行了
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,不
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。
(五)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情况
核查情况:
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相关的审议文件、合同等,查阅了
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开信息和定期报告,获取了相关支持性资料进行核对,并
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。
核查意见:
浙文影业已对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
规范,本持续督导期间内,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
形。
(六)经营情况
核查情况:
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,查阅了公司公告等有关经营情况的
内容,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,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。
核查意见:
本持续督导期间内,浙文影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,重要经营场所正常
运转。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、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。公司经营
情况良好,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。
(七)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
无。
三、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
无。
四、是否存在《保荐办法》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
交易所报告的事项
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浙文影业存在根据《保荐办法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
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
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。
五、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
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,公司给予了积极地配合,为本次现场检查
提供了必要的支持。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。
六、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
通过本次现场检查,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间内,浙文影业在公司治
理和内部控制、信息披露、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、募集
资金使用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
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。
(以下无正文)
查看原文公告